【政策解讀】《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解讀
省政府令第301號《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20年12月30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解讀如下:
原《辦法》(省政府令第111號)1998年發布實施,后經2002年、2008年、2017年三次修改。但隨著近年來國家修訂了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相繼調整了招標投標范圍、程序等內容,原《辦法》仍有部分條款與上位法不符,需要再次進行修訂。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推進“放管服”,優化營商環境,取消一系列資質資格、審核備案,對新形勢下招標投標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需要建立新發展格局下平等準入、公正監管、開放有序、誠信守法的招標投標市場體系。我省積極推進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改革,實行綜合管理和行業監督相結合的監管體制,原《辦法》的有些規定已不適應改革形勢要求。
在實際工作中,住房城鄉建設、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等部門間的監管合力亟待加強,招標投標市場和履約現場“兩場”聯動機制需要健全,標后履約需要加強。同時,為打擊串通投標、弄虛作假、違法分包、轉包、違法分包等擾亂市場違法行為,建立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長效機制,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需要完善。
2020年4月16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2020年規章制定計劃(皖政辦秘〔2020〕28號),將原《辦法》修訂列入實施類項目。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省司法廳等省直部門,擬定《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書面征求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意見;通過中國安徽網、省司法廳網站等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到合肥、蕪湖等地調研,實地聽取基層政府以及國有和民營招標代理機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企業意見;召開立法論證會,聽取專家、學者意見。在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見建議基礎上,借鑒兄弟省份立法經驗,經過反復修改,形成《辦法》(修訂草案送審稿)。期間,省政府領導多次召開專題會、座談會聽取立法情況匯報。2020年12月22日,經省政府第125次常務會議審定通過,時任省長李國英簽發省政府令,將修訂后的《辦法》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的公布實施是我省推進建筑工程招標投標市場“放管服”的重要舉措,是建立高效規范、公平競爭招標投標市場體系的法治保障,對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保障建筑工程招標投標各方合法權益,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原《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僅限于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安裝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工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及有關部門的職權劃分進行了規定,結合住房城鄉建設部和我省對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監管職責的劃分規定,修訂后《辦法》第一條將立法依據增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條將適用范圍調整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解決了我省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在省級層面無法可依的問題。
針對近年來一些地方在招標文件中設立不合法不合理的招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參與市場競爭的問題,《辦法》第十條增加第二款規定: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公平競爭;不得將所有制形式、企業注冊地、過高資質等級要求、特定地域業績及獎項等設置為招標條件。為解決企業反映強烈的墊資建設問題,按照源頭治理的思路,《辦法》第十條增加第三款規定: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文件不得要求中標的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工程總承包是國際通行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有利于實現設計、采購、施工等各階段工作的深度融合,促進建筑業產業轉型升級。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2019〕12號),《辦法》第十五條增加規定:政府投資建筑工程項目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應當優先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招標。其他國有資金投資工程應當推行工程總承包方式招標。除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工程總承包范圍內且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外,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直接發包總承包合同中涵蓋的其他專業工程。
近年來,我省各地在城市重點項目建設中,積極采取聯合體招標的方式,鼓勵建筑業企業強化合作,發揮各自優勢,對積累企業工程業績、提升建筑業產值增速發揮了積極作用。為規范聯合體招標投標行為,《辦法》在第二十三條新增規定: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在同一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鼓勵建筑業企業采用聯合體投標方式參與重大項目建設。
長期以來,最低價中標一直是我省建筑業企業反映強烈的問題,直接影響工程質量和安全,嚴重限制全省建筑產業發展。為杜絕低價競標問題,借鑒浙江、湖南等省制定異常投標價格參照標準的做法,從立法層面規范評標行為,《辦法》第三十五條新增規定:投標人的報價為可能影響履約的異常低價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要求投標人在合理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澄清或者說明,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說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為貫徹落實2020年11月6日省政府研究重點行業經濟運行工作專題會議精神,《辦法》第三十五條增加規定:異常低價投標參照標準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近年來,企業維權意識增強,涉及招標投標的投訴呈逐年增加趨勢。為避免多頭投訴、投訴無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辦法》第三十八條統一了投訴渠道,并規范投訴行為: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就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開標、評標結果進行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一是推進工程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