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01-14 09:20:14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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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我國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其中,第三編合同編第十八章建設工程合同的規定,共21個條文。該章基本沿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十六章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的編排體例和行文結構,同時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二”)的部分條文。
《民法典》關于建設工程合同在原來法律規定基礎上的具體變化有以下幾點:
《民法典》第793條第1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司法解釋(一)》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民法典》這一條新規,具有以下意義:
1.擴大合同無效的請求權主體
《民法典》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請求參照相關規定結算工程價款的主體,即該項請求權主體既可以是發包人,也可以是承包人,以此消除發包人能否請求參照無效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實務爭議。
2.縮小了工程價款結算前提條件范圍
《司法解釋一》第二條中規定:“在竣工驗收合格的情況下,請求權主體才能夠請求參照相關規定結算工程價款”。在司法實務中有大量存在承包人因各種原因中途退場導致建設工程尚未竣工,雙方發生結算爭議的情形,如建設工程停工爛尾,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無限期拖延,承包人的工程款遙不可及的風險。而《民法典》充分結合司法實踐,將該條適用的前提擴大為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情形以及尚未竣工但是已通過驗收的單項工程、階段性工程情形。
3.縮減了可以得到的工程款的比例,增加了支付工程款的不確定性
《民法典》將《司法解釋一》中的“支付工程價款”修改成了“折價補償”,“補償”就說明了很大程度上不會是對驗收合格工程支付等值的工程款,而是按一定比例對承包人進行補償。另外,《民法典》將《司法解釋一》中的“應予支持”修改成了“可以”,即對于承包人請求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折價補償)的主張,立法上給予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權,也就是對于承包人能否取得工程價款存在了更多的不確定性,使得承包人在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后所要承擔的風險大大増加。
《民法典》第791條將《合同法》第272條表述中的“肢解”變為“支解”。
從“肢解”變為“支解”,典型地體現了法典用語的規范性。隨著漢語言的演變發展,前者并無比喻的用法了,但后者通常比喻分裂、宰割某一整體,這符合建設工程施工行為中禁止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的立法本意。
《民法典》第795條規定:“施工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相互協作等條款。”
《合同法》第275條規定:“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民法典》新增“一般”兩字,表明條文所列的參照性內容不是必須的,雙方可自行約定,更加彰顯合同自愿原則在建設工程領域的貫徹;另刪去“雙方”二字,表明建設施工合同的主體不再是簡單的兩方主體,也包括多方。
體現平等民事主體間合同地位
《民法典》第798條、第801條、第803、第807條將對應的合同法相關條文中的“要求”改為“請求”,即平等民事主體間合同權益受到侵害時,權利人行使權利由簡單生硬的命令式表述調整為嚴格法律意義上的請求權表述。這一變化體現了立法機關法治思維的進步,因為“要求”更多的體現不平等主體如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之間的關系,而“請求”則體現的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強調的是司法對訴權的保護。
這部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對建設工程合同的起草、訂立、效力、內容、變更、責任和義務劃分等事項進行了詳細規定,一起來看看吧!
第二分編 典型合同
第七百八十八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第七百九十條??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第七百九十一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第七百九十二條??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第七百九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七百九十四條??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概預算等文件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第七百九十五條??施工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相互協作等條款。第七百九十六條 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編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七百九十七條??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第七百九十八條??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第七百九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八百條??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發包人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并賠償損失。第八百零一條??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八百零二條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八百零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第八百零四條??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第八百零五條??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第八百零六條 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處理。第八百零七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第八百零八條??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