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01-11 09:54:50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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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舊迎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為做好新舊法的銜接及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實施,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元旦前集中發布了包括涉及案由、物權、婚姻家庭、繼承、建工合同、勞動爭議、擔保制度等方面的司法解釋、公布了對111件司法解釋的修訂、集中廢止116項相關司法解釋及規范性文件。全新發布的司法解釋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與房地產行業從業者關系最為密切,應當首先理解掌握。本系列文章擬通過案例解讀的方式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及《民法典》實施后的規定及進行解讀,供讀者參考交流。
一、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有效。
1998年12月30日,青島建設集團與弘信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青島建設集團承包建設山東省國際會展中心一期工程。1999年6月2日,南通三建與青島建設集團簽訂建設工程勞務施工合同,該合同包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和會展中心附加條款三部分。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青島建設集團與弘信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南通三建與青島建設集團簽訂的建設工程勞務施工合同,兩份合同在承包范圍、工期、質量標準、承發包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不可抗力等諸多方面的約定內容基本相同,只是合同價款由1.2億元調整為4000萬元,因此青島建設集團與南通三建簽訂的建設工程勞務施工合同屬于轉包合同,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第五條 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以下簡稱“原建工解釋一”)第七條規定,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此條解釋的本意是禁止分包單位以勞務分包的名義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而非禁止專業分包人將承包的專業工程中的勞務工程分包給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刪除了原規定中的“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的內容,進一步明確合法勞務分包合同有效性,防止部分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以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拖延支付勞務分包費用,以進一步維護建設工程勞務市場穩定、保障農民工權益。
二、承包人就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擔責任不以過錯為前提。2011年12月22日,日出康城公司與中建二局四公司簽訂《工程施工合同》,中建二局四公司總承包天悅國際項目。2011年10月,中建二局四公司組織進場施工。2014年1月4日,天悅國際B區M9號、M10號、M11號、M12號四棟樓,經日出康城公司、中建二局四公司與監理公司、物業公司四方驗收完成交接,并交付物業公司。2014年12月,中建二局四公司撤出本案工程施工現場。后中建二局四公司以欠付工程款為由提起訴訟,要求日出康城公司給付中建二局四公司工程款219596045元,并在給付工程219596045元范圍內對本案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日出康城公司辯稱,協議中明確約定,中建二局四公司在交接時已經發現質量問題或今后仍能充分證明或區分為中建二局四公司質量責任的,中建二局四公司對施工質量不合格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工程確存在質量問題且由日出康城公司組織人員進行了修復,雖然日出康城公司未履行通知義務,但是中建二局四公司不能據此否定其對施工工程的保修義務,一審法院對工程質量維修費用組織了鑒定,認定維修費用數額為2584101.39元并允許抵扣工程款,該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第十二條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建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原建工解釋一第十一條“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的規定是《建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在司法審判實踐中的落實。《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第十二條將原規定中的“因承包人的過錯”更改為“原因”,強調只要客觀上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可歸責于承包人即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而無需以“承包人過錯”為前提,進一步體現《建筑法》第六十二條的立法精神,也符合保障建筑質量的政策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