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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標大變革!關于新政策你需要知道這些

近日,發改委關于招投標發布了一則重磅公告,如下:

                


那么這則公告有多重要?看解讀!

 


政策解讀


 

一、通知中明確指出的要點


1、招標人在招標項目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中不得以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作為確定投標人經營資質資格的依據

 

2、不得將投標人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采用某種特定表述或者明確記載某個特定經營范圍細項作為投標、加分或者中標條件

 

3、不得以招標項目超出投標人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為由認定其投標無效

 

4、招標項目對投標人經營資質資格有明確要求的,應當對其是否被準予行政許可、取得相關資質資格情況進行審查,不應以對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的審查代替,或以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明確記載行政許可批準證件上的具體內容作為審查標準

 

5、嚴厲打擊各種不合理排斥或限制投標人的行為,引導和監督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實際需要合理設定投標人資格條件,公平對待各類市場主體。

 

二、如何理解?

 

上面這些是官方的話語,有些人可能不是很好理解。這里我們通過一個簡單的案例來加深理解:

 

在建設項目的招投標過程中,常常遇見建設單位(采購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的招標文件中以營業執照經營范圍設置資格條件或加分,來拒絕或者歧視不同的投標單位(供應商)。如某工程對項目管理單位進行招標,招標文件的資格條件里面要求“投標人(供應商)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內有項目管理”或者“投標人(供應商)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內有項目管理,則加多少分”等這樣無奈的條件,而這對潛在投標人是一種歧視和不公平競爭。

 

其實,全國范圍內各個省、市、區、縣等工商管理部門在管理公司登記注冊的時候對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沒有完全執行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經營范圍規范表述目錄辦理相關業務,造成同類型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差異很大;甚至存在權利尋租交錢辦事的情況,造成注冊企業當事人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內容所有不可控。比如,某基粉曾經就有這樣“慘痛”經歷,在注冊工程管理公司的時候其曾想在營業執照經營范圍里面加入“工程造價咨詢、工程招標代理、BIM工程咨詢”,為的就是擔心沒有這些話以后在某些投標項目出現招標文件中有對此要求而無法參加招投標活動

 

可是,當地工商管理部門業務窗口不允許他們填寫這樣的經營范圍,窗口人員解釋說“工程造價咨詢、工程招標代理、BIM工程咨詢不能寫,它們都屬于工程管理服務,經營范圍只能寫工程管理服務”。雖然這個事情已經過去5年多了,但是當事人現在依然可以清晰記得當時的細節,你可想而知他們當時是有多郁悶和多無奈了。

 

現在好了,此政策一出臺,好消息來啦,大家再也不用為營業執照經營范圍而太糾結了!

 

上面是通過典型個案來舉例給大家說明的,咱們再回到營業執照廣域上來解釋以下兩個問題:

 

1、招標方能否僅從經營范圍來判斷供應商的經營資格?


基建通律所回答:不能以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來判斷供應商的經營資格

 

因為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并不能反映供應商的全數經營資格。即便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里有相關內容,也并不表明該供應商必然有相應的經營資格。因為根據政策,如果你在工商部門登記時,營業執照上經營范圍里涉及需要行政許可的經營資格時,必須在獲得營業執照后再持營業執照及有關材料向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許可,且只有在獲得行政許可證書后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而不是取得營業執照就有經營資格了。而對于不需要行政許可的一般經營項目,供應商可自主選擇經營,也無需從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來判斷其經營資格。

 

因此,營業執照已無法反映供應商的經營資格情況,從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來判斷供應商的經營資格顯然是錯誤的這也是證照分離改革的根本所在!

 

2、很多招標文件資格條件要求“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必須涵蓋招標要求的貨物和服務等”,是否合理?


基建通律所回答:這種做法明顯屬于用不合理條件限制潛在投標人;

 

因為投標人的經營資格的判斷主要分為兩種情況:

 

需要行政許可才能經營的,投標人必須獲得相關的行政許可才能參加相關項目招標活動,這個上面一條里已經說明了。即便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內沒有相關的內容,但投標人已經取得了行政許可的,同樣具備了經營資格; 

不需要行政許可的經營項目,不管營業執照經營范圍里是否有相關的內容,投標人都可以經營,不受任何限制。

 

結論:因此,判斷一個投標人(供應商)是否有經營資格,只需要看法律法規對招標采購項目是否有需要行政許可的資格資質要求。如果有,投標人(供應商)須獲得相關行政許可,否則不能參加招投標采購活動。此時,判斷供應商的經營資格,不管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只看相關行政許可證書;如果沒有,則不需要審查其經營資格,也不需要從經營范圍來判斷其經營資格。

 

以前招標方以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為理由排斥其他投標人,可能還屬于打了擦邊球,被排斥的投標人有口也說不出啥。而此次發改委的政策通知一出,就相當于官宣了,以后招標方就不能再這樣操作了!!!

 

三、其他常見的不合理的限制排斥行為

 

上面是從營業執照的層面來講述招投標的,在第5條要點中,還明確了:嚴厲打擊各種不合理排斥或限制投標人的行為...

 

除了上面這些,咱們再來看下還有其他哪些行為,是不公平的或者是排擠潛在投標人的!

 

嚴禁建設單位設置不合理條件,以及各種排斥或限制潛在投標人的條款”。從條款中不難看出,在逐漸放寬資質管理,加強事中事后監督的趨勢下,對招標人招標行為特別是在招標中對于招標條件的設置成為中國重點監管對象

 

關于這塊實際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條中明確規定: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以列舉加兜底的方式對于不合理的排斥或限制行為做出了規定

 

1、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該行為已涉嫌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


2、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這是以設置不合理條件限制特定投標人的行為;


3、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4、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這是違反資格審查和評審程序的非法限制、排斥行為;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這屬于招標人的傾向性,以及排斥其他供應商的行為;


6、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全數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來源:本站   編輯:普通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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