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信用信息歸集有哪些辦法?
首要章 總則
首要條 為了規范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涉企信用信息歸集與應用,有利于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國務院《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省中國辦公廳《安徽省涉企信息歸集應用實施辦法(試行)》等,結合全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涉企信用主體信用信息的歸集應用及其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涉企信用信息,是指反映住房城鄉建設領域信用主體在行業行為中遵法守信、履職盡責、奉獻社會等情況的記錄。
本辦法所稱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涉企信用主體,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在建筑業、房地產業、勘察設計業、市政公用事業、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咨詢服務等行業從業的企業。
第四條 涉企信用信息的歸集應用,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合法、及時、準確;
(二)誰監管、誰負責,誰產生、誰負責;
(三)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中國秘密,不得泄露商業秘密和公民個人隱私,不得危害中國可靠、公共可靠、經濟可靠和社會穩定。
第五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涉企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全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統一的信用信息歸集應用管理制度及相關行業信用信息行為記錄范圍目錄、相關行業信用分級評價標準,并監督執行;
(二)建設和管理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領域信用信息平臺;
(三)建立與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本省相關主管部門和省外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之間涉企信用信息共享機制;
(四)按照行業管理權限,負責相關信用信息的歸集、記錄和使用;
(五)指導下級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各行業主管部門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市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各行業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行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落實執行全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統一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結合本地實際開展行業信用評價;
(二)建設和管理市信用信息系統,并做好與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領域信用信息平臺共享對接;
(三)按照行業分級管理權限和本辦法規定,負責相關信用信息的歸集和記錄;
(四)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歸集
第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歸集的涉企信用信息分為基本信息、良好行為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
企業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身份信息,包括名稱、注冊地、辦公地點、法定代表人姓名等;
(二)資質資格信息,包括等級、有效期及發證機關等;
(三)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基本信息。
良好行為信息是指行業信用主體在從事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及參與建設領域其他活動中獲得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中國、管理部門、群團組織或經表彰獎勵主管部門確認的行業協會組織開展的表彰獎勵等信息。
不良行為信息是指行業信用主體從事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及參與建設領域其他活動時,未執行或者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受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城管執法)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信息,以及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良好行為信息、不良行為信息按照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行業類別制定的信用行為范圍目錄進行記錄。
第七條 基本信息歸集和記錄:
(一)本省企業由企業注冊地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資質、資格、備案等信息以及掌握的相關材料進行記錄;
(二)進皖企業由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歸集和記錄。
第八條 良好行為信息歸集和記錄:
(一)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業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的,在決定正式生效后7個工作日內,由作出決定的部門記錄;
(二)本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良好行為信息,由行業信用主體向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業主管部門申報,有關部門核實確認后予以記錄。
第九條 不良行為信息由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業主管部門通過下列渠道歸集:
(一)對行業信用主體實施的日常監督;
(二)依法進行的執法檢查;
(三)對行業信用主體違法事項舉報、投訴和新聞媒體曝光事項的核實;
(四)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各行業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以及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五)相關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推送各部門共享的信用信息。
不良行為信息記錄: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各行業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以及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由作出部門在決定生效之日或文件印發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記錄。
第十條 信用信息記錄時,應當對下列資料進行核實:
(一)行政機關頒發的資質資格證書、營業執照;
(二)有關行政機關的審批文件、登記或者備案文書;
(三)表彰、獎勵、授予稱號的證書或者書面決定;
(四)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或經認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書面決定(文件)。
第十一條 涉企信用信息歸集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關聯匹配信息的標識。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在涉企信用信息產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錄入市級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并及時交換至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領域信用信息平臺,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產生的涉企信用信息直接錄入平臺。
第十二條 歸集的涉企信用信息依法需要向社會公示的,應當由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各行業主管部門自信息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本部門官方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應予以公示。
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一般為3個月至3年,不得低于相關行政處罰期限,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示期限起始時間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計算。公示期限屆滿的,不再對外公示。表彰獎勵等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3年。
第十三條 信用主體認為信息存在錯誤、遺漏或者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原信用信息歸集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原信用信息歸集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完成核查,并將結果告知異議申請人。公示信息錯誤的,原信用信息歸集部門應當立即對本級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信息予以更正,并將更正后的數據及時推送至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領域信用信息平臺。
在異議申請處理期間,異議申請受理部門應當對異議信息進行標注。
第三章 信用信息應用
第十四條 按照《安徽省企業信用分類監管暫行辦法》規定的企業信用分類統一標準,通過相關管理系統對歸集的涉企信息進行分析后生成企業信用類別,并根據判定條件的變化動態調整。企業信用類別劃分為守信、警示、失信、嚴重失信四種。根據全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相關行業信用分級評價標準和實際需要,再對歸集的涉企業信息進一步分析生成企業信用等級。
第十五條 企業信用分類結果僅作為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業主管部門實施行政監管的依據,不向社會公開。因依法履職需要查詢或獲取超出本行政區域企業信用分類情況的,可以通過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領域信用信息平臺申請查詢。
第十六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省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印發《安徽省企業信用分類監管暫行辦法》和《安徽省嚴重失信企業聯合懲戒暫行辦法》的規定,建立健全與企業信用分類狀況相適應的監管機制和監管措施,根據企業信用分類狀況,實施差異化監管。
第十七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監管職責的需要,在行政許可、行政檢查、招標投標、市場準入、政策支持、評優表彰以及行政處罰裁量等日常管理工作中查詢和應用信用信息。
第十八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自身職責,依法對守信企業實施以下激勵措施:
(一)以企業自治為主,除根據投訴舉報、大數據監測、轉辦交辦發現的問題線索實施核查,以及按計劃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和專項整治外,不主動實施行政檢查;
(二)降低“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的比例,根據情況可實行書面檢查;
(三)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對企業初次輕微違法且未對社會、人身造成危害的行為,加強行政指導,不予行政處罰;
(四)在行政許可、資金監管、各類保證金繳納等工作中,給予相應政策扶持;
(五)在中國組織的各類招投標活動中,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六)中國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自身職責,依法對警示企業實施以下監管措施:
(一)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在實施行政許可中予以限制,在其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后方可辦理;
(二)在日常監管中適當提高“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的比例;
(三)中國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自身職責,依法對失信企業實施以下監管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相關便利化措施;
(二)在中國組織的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相關招投標活動中,作相應限制;
(三)在日常監管中,提高“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比例;
(四)中國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一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自身職責,依法對嚴重失信企業實施以下監管措施:
(一)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在專項整治和“雙隨機、一公開”抽查中,加強現場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二)限制或禁止進入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相關市場;
(三)限制或禁止進入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相關行業;
(四)限制或禁止相關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任職資格;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業主管部門對失信和嚴重失信企業實施信用懲戒措施的,應當與企業違法、違約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不得超越法定的許可條件、處罰種類和幅度,并告知實施的依據和理由。
第二十三條 對依法被確定為嚴重失信的企業,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業主管部門應依法采取限制或禁入措施,包括行政性、行業性、社會性約束和懲戒。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業主管部門對依法確定為嚴重失信的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應依法采取限制或禁入措施,包括行政性、行業性、社會性約束和懲戒。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印發的《安徽省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制度清單》和《安徽省省級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清單》,通過安徽省事中事后綜合監管平臺或省信用平臺聯合獎懲系統開展聯合獎懲工作。
第二十四條 行政相對人在履行行政處罰、整改失信行為后,且行政處罰信息在信用門戶網站已滿最短公示期,或者最長公示期限屆滿的行政處罰信息,可以向行政處罰決定機關提出信用修整申請。
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受理申請后,應及時核實行政處罰履行及整改落實情況,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修整意見,可以信用修整的,行政處罰決定機關按規定從本部門網站撤下行政處罰信息,并將信用修整結果推送至本級信用門戶網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專項檢查和“雙隨機、一公開”等工作中對下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涉企信用信息歸集應用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涉企信用信息歸集應用工作推進緩慢的予以通報,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篡改、虛構、違規刪除企業信用信息;
(二)泄露未經授權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
(三)泄露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企業信用信息;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推送涉企信息和使用監管平臺過程中,因玩忽職守導致提供信息不準確、不及時,或利用工作之便違法使用監管平臺信息,侵犯企業合法權益,情節嚴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市級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或管理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廳原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附件1
企業信用類別劃分條件
一、企業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其信用類別劃分為守信
(一)當前不處于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以及其他行政機關認定的“黑名單”中;
(二)近三年內無行政機關適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
(三)近三年內無提供虛假材料、違反告知保證制的信息;
(四)近三年內無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違法行為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信息;
(五)近三年內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
(六)近三年內無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違法失信信息。
二、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類別劃分為警示
(一)未依法公示年度報告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且尚未移出;
(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當前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
(三)近三年內曾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但現已解除。
(四)許可證已失效,但未從事許可經營活動;
(五)連續兩年從業人數為零;
(六)設立登記滿兩年,實繳注冊資本仍為零;
(七)其它有依據應當被劃分為警示類別。
三、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類別劃分為失信
(一)未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且尚未移出;
(二)近三年內有一條以上、五條以下(不包括五條)行政機關適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且罰沒款金額累計不超過50萬元;
(三)近三年內有提供虛假材料、違反告知保證制的信息;
(四)近三年內有被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違法行為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信息;
(五)近三年內“雙隨機”抽查結果有不配合檢查信息;
(六)其它有依據應當被劃分為失信類別。
四、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類別劃分為嚴重失信
(一)當前處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稅務部門“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以及其他行政機關依法認定的“黑名單”中;
(二)近三年內有五條以上(包括五條)行政機關適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或罰沒款金額累計超過50萬元;
(三)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
(四)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許可證;
(五)當前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
(六)其它有依據應當被劃分為嚴重失信類別。
摘自: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關于印發《安徽省企業信用分類監管暫行辦法》和《安徽省嚴重失信企業聯合懲戒暫行辦法》的通知(皖市監發〔2018〕15號)
附件2
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將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
(一)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企業資質的;
(二)發生轉包、出借資質,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發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可靠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較大工程質量可靠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較大工程質量可靠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
(四)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參照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對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加強監管。
摘自: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號)
附件3
行政處罰失信信息分類標準和公示期限
根據《中國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信用中國”網站及地方信用門戶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整機制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9〕527號),行政處罰失信信息分為一般失信信息、嚴重失信信息和特定嚴重失信信息。
一、一般失信信息
分類標準:性質較輕、情節輕微、社會危害程度較小的行政處罰信息。一是處罰決定書中含有情節嚴重等字樣,但處罰結果僅為警告的,原則上按一般處理。二是對于個別處罰決定書內容描述不完整不明確,是否屬于嚴重性質判定不一致時,以原行政處罰機關意見為準。
公示期限:自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最短公示期限為3個月,最長公示期限為1年。
二、嚴重失信信息
分類標準:一是527號文中明確涉及的四類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如處罰內容有“死亡”、“損害人體健康”、“擾亂破壞市場秩序”、“國防相關”、“情節嚴重”等關鍵字。二是結合處罰依據具體條款可明確判定“情節嚴重”情形,如處罰依據規定,“情節一般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則罰款3萬元為一般失信行為,罰款8萬元為嚴重失信行為;如“情節一般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則罰款10萬元為一般失信行為,罰款30萬元為嚴重失信行為。三是處罰決定部門認定的涉及嚴重失信的行政處罰信息。
公示期限:自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最短公示期限為6個月,最長公示期限為3年。
三、特定嚴重失信信息
分類標準:一是527號文中明確涉及6大領域、16種行為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或吊銷許可證、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信息。二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不可修整的行政處罰信息。
公示期限:按最長公示期3年予以公示,公示期間不予修整,最長公示期屆滿后按照超過最長公示期的信息修整。
摘自:中國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信用中國”網站及地方信用門戶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整機制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9〕5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