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亮點解讀:關于自甘風險你必須要知道的事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文體活動大量存在,例如,親朋好友之間相約打球、單位組織文體活動、學校組織文體教學活動、自助游、限運動等等,有些文體活動具有定的危險性。若我們參與這些活動受傷,可否要求對方或者組織者賠償呢?《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新增的“自甘風險”原則對此作了相關規定,小編帶大家起了解下吧。
、案例呈現
案例:2018年5月16日晚7時許,黑龍江省依安縣王某在依安體育場輪滑時,同時也在輪滑的李某突然從后面將王某撞倒,王某當即不能行動,被送往醫院治療,診斷為左側股骨轉子間骨折、骨質疏松,住院治療13天,支付醫療費23038.34元。后王某將李某告上法庭,法官經審理認為庭審中原、被告均承認該輪滑運動是項危險高的運動,且雙方均非專注輪滑運動員,對運動保護均未受過系統訓練,原、被告雙方應當自負其可能產生的風險,適用“自甘風險規則”。
案例二:2015年7月山東臨清市體育局舉辦臨清市第五屆全民健身運動會,陳某所在的”超卓14隊”與郎某所在的“橙衣FC”隊比賽時兩人碰撞,陳某受傷,診斷為左腓骨遠端骨折。陳某將臨清市體育局和郎某告上法庭要求承擔賠償責任。二審法院認為本案應適用“自甘風險”規則,臨清市體育局和郎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千百七十六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千百九十八條至第千二百零條的規定。
三、案情解析
在案例中,原告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愿參加輪滑運動,其對此項活動所可能產生的傷害有充分的、客觀的認識,原告對風險的認知可以從其事實上參加了此項運動來推定。此外,原、被告雖然均未受過專注訓練,但雙方在運動中不存在故意傷害,也沒有對運動規則的重大違反,完全是由于雙方參加輪滑運動項目經驗不足所致,雙方在對造成損害均無故意和重大過失,應適用“自甘風險”規則。
在案例二中,因足球比賽是項竟爭激烈的對抗性體育比賽,也是項高風險的比賽項目,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愿參加由臨清市體育局組織的比賽活動,其對此項活動可能產生的傷害應當有充分的、客觀的認識,應視為其明知具體危險狀態的存在仍自愿承擔風險,故在比賽中即使因對方球隊隊員的原因受到非惡意加害的人身損害,也應由其自擔風險,被告郎某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結合《民法典》對“自甘風險”規則的解讀
五、如何防范這種風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