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營利法人?
法人是“自然人”的對稱,是自然人之外為重要的民事主體,有自身立的法律人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與應訴、擁有財產、進行交易、承擔責任。法人制度是近現代民法上項為重要的法律制度。法人作為個統的組織體,有自己的內部機構,能夠產生并實現自己的意思,從而決定了法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典》對法人制度用高度歸納的方式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等3類,在邏輯性方面更嚴密,更能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民法典》法人章節共45條(57~101),主要分為般規定、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等4節內容。
(1)營利法人,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
(2)非營利法人,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而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
(3)特別法人,是指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法人終止時消滅。法人以其所有財產立承擔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所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并且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可以依據法律或者章程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事項不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營利法人是我們日常生活中常見的種法人組織,也是跟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的法人實體。
《民法典》第76條-86條,共11條;對營利法人的概念、種類、設立要求、責任監督等方面作了規定,與《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聯系較多。
營利法人是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的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營利法人的控股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法人的利益;利用關聯關系造成法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前述是在《公司法》關于股東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法人立責任、股東有限責任等制度損害他人利益的規定的基礎上,加以歸納、提煉,作為全數營利法人出資人的項原則要求。
綜上,法律賦予出資人、法人各自不同的人格,以立人格、立責任作為法人制度的重要,即“法人以其所有財產立承擔民事責任、出資人以其出資為限享受有限責任待遇”,經濟活動中審查合作方主體資格時要重點關注公司的注冊資本、資產情況等而非出資人的資產,出資人僅以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集團性質的公司在日常“體化”經管管理過程中要保持出資公司的立性,特別是避免利益輸送、財產混同,否則,濫用公司法人的立地位和股東自身的有限責任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會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