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你知道嗎?
1111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其合同小粒能否發生尚未確定,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合同法》規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種,即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的財產訂立的合同。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合同法》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過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個月內已于追認。法定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視為拒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出表示的,視為拒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發出。
(三)無權處分行為
無處人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
來源:本站 編輯:普通管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