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解釋權歸XX全數”,真的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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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解釋權歸……全數。”
“……保留終解釋權。”
“……享有終解釋權。”
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作為消費者的我們經常會碰到諸如前述形式的條款,尤其多見于商家的營銷活動、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的用戶使用協議、商家的格式合同文本,在些非格式文本的協議中也偶有所見。其目的在于,當相關主體對特定事項存在不同理解,甚至發生爭議時,終解釋權人得行使先性、終性之解釋權,相關主體必須以該解釋為準,如此可以在相互對立的法律關系中掌握主動權。
對于如何確定此類表述是否有效,《合同法》及即將實施的《民法典》已給出了答案,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為了保護格式條款接受方的合法權益,《合同法》進步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方的解釋。
早在2010年工商總局頒布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即明令禁止該種終解釋權條款,違者還將承擔行政處罰的責任。
綜上,當我們在作為消費者時,如再遇到此類霸王條款,想必大家應該知道如何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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