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擊熱點】民法典草案,每一條都與你我相關!
2019年12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次亮相。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召開在即,民法典草案即將提請全國人代會審議,中國民法典呼之欲出。我國的民法制度也將迎來民法典時代。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民法典每條都與你我息息相關!草案共7編,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1260條,本文將對部分有變化的法條進行梳理。
總則編
總則編草案共10章、204條。
總則編草案基本保持民法總則的結構和內容不變;同時,根據法典編纂體系化要求進行了適當調整,對個別條款作了文字修改,并把“附則”移至法典的后部分規定。
物權編
物權編草案共5個分編、20章、258條。
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民法典物權編草案進行了二審。
、完善居住權制度
草案二審稿第十四章規定了居住權制度。有的常委會委員、社會公眾建議對居住權合同的內容、居住權的設立和期間等規定予以進步完善,以使這制度在實踐中發揮更大的作用。草案三審稿采納這意見,對草案作如下修改:
1、完善居住權合同的內容,增加規定“居住權期間”。
2、完善居住權設立制度,將“居住權無償設立”修改為“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進步明確居住權期間的規定,規定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二、完善抵押、質押制度
草案二審稿規定,抵押權人或者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間屆滿前,不得事先與抵押人或者出質人約定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質押財產歸債權人全數。有的專家學者、單位提出,為進步化營商環境,建議完善上述規定,明確當事人事先作出此類約定的,仍享有擔保權益,但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或者質押財產先受償。草案三審稿采納這意見。
合同編
合同編草案共3個分編、29章、526條。
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民法典合同編草案進行了二審。
、刪去違約方申請解除合同規定
草案二審稿規定,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有解除權的當事人不行使解除權,構成濫用權利對對方顯失公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對方的請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有的專家學者提出,這規定的出發點在于解決實踐中存在的由于合同不能履行而導致的僵局問題,但規定違約方可以申請解除合同,與嚴守合同的要求不符,建議刪去。對個別合同僵局問題,可以考慮通過適用情勢變更規則或者其他途徑解決。草案三審稿采納這意見,刪去該款規定。
二、禁止高利放貸
草案二審稿規定,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有關規定。有的常委會委員、社會公眾提出,為解決民間借貸域存在的突出問題,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建議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草案三審稿采納這意見,將這款規定修改為: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有關規定。
三、完善保理合同有關規定
有的專家學者、企業和社會公眾提出,草案二審稿在典型合同中增加“保理合同”章,有利于有利于保理行業健康發展、解決企業融資問題、化營商環境,建議對該章內容予以進步完善。草案三審稿作如下修改:
1、增加規定保理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規定:保理合同的內容般包括業務類型、服務范圍、服務期限、基礎交易合同情況、應收賬款信息、轉讓價款、服務報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條款。保理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規定應收賬款債務人接到保理人發出的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后,應收賬款債權人和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協商變更或者終止基礎交易合同,對保理人產生不利影響的,對保理人不發生效力。
3、完善同應收賬款有多個保理人時的受償規則,規定: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均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受償;均未登記的,由先到達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轉讓通知中載明的保理人受償;既未登記也未通知的,按照應收賬款比例清償。
四、完善建設工程合同有關規定
草案二審稿規定,除存在違法情形外,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而發包人擅自使用的,視為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有的單位、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提出,在實踐中,未經竣工驗收而使用建設工程的情況復雜,不宜概認定為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否則不利于建設工程質量的提高,也可能導致當事人之間的不公平。草案三審稿采納這意見,刪去該條規定。
人格權編
人格權編草案共6章、51條。
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進行了三審。
、完善防止性騷擾有關規定
草案三審稿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單位和社會公眾建議明確“用人單位”包含哪些主體,以使這規定在防止職場和校園性騷擾方面更有針對性。草案四審稿采納這意見,將“用人單位”修改為“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
二、明確隱私定義
草案三審稿規定,隱私是自然人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等。有的常委會委員、單位和專家學者提出,維護私人生活安寧、排除他人非法侵擾是隱私權的項重要內容,建議在隱私的定義中增加這內容。草案四審稿采納這意見,將隱私的定義修改為: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婚姻家庭編
婚姻家庭編草案共5章、79條。
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進行了三審。
、明確近親屬范圍
草案三審稿規定,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視為近親屬。有的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共同生活”的認定較為困難,不宜以此界定是否為近親屬,建議刪除這規定。草案四審稿采納這意見,刪去該款規定。
二、合理確定婚姻無效情形
草案三審稿規定,以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無效。有的專家學者和地方提出,以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情形較為復雜,其中既可能有重婚、未達到婚齡等問題,也可能僅是違反結婚登記的形式要件,不宜律認定為無效,可在實踐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婚姻效力。草案四審稿采納這意見,刪去該項規定。
三、法院對隱瞞重大疾病婚姻統行使撤銷權
草案三審稿規定,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方;不如實告知的,另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撒銷婚煙。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提出,由婚姻登記機關對方在結婚登記前是否如實告知對方患病情況進行認定較為困難,建議統由人民法院行使撤銷權。草案四審稿采納這意見,刪去此種情況下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婚姻的規定,由人民法院統行使撤銷權。
繼承編
繼承編草案共4章,45條。
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民法典繼承編草案進行了二審,此次對繼承編草案進行了些文字修改。
侵權責任編
侵權責任編草案共10章、95條。
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進行了三審。
、完善網絡侵權有關規定
草案三審稿規定,在網絡用戶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轉送權利人后十五日內,網絡服務提供者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有的專家學者、企業提出,“十五日”的期限過于對,建議修改為“合理期限”,以便于司法實踐中根據具體案件情況確定期限。草案四審稿采納上述意見,將該款中的“十五日”修改為“合理期限”。
二、明確高空拋物墜物責任規則
草案三審稿規定,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可靠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墜物情形的發生。有的專家學者、單位提出,為了明確責任主體,建議規定“建筑物管理人”主要是指物業服務企業。草案四審稿采納這意見,將上述規定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可靠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墜物情形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