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你會簽么?(系列二)
現代經濟社會中,合同作為企業經濟往來中重要的環節,與企業的收益、發展直接掛鉤。但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簽訂合同的過程往往是企業法律風險高發階段。如何簽訂份萬無失的合同,是經濟活動參與者尤其是企業員工需要掌握必備技能。本期將采用系列專題形式,針對合同簽訂過程中常見的問題進行解答。
、既有定金又有違約金,違約怎么適用?
合同正式簽訂后,為保證合同履行通常都會約定違約金。如果在個合同中,既約定了定金,又約定了違約金,則定金和違約金不能同時適用。
在我國,定金和違約金都是補償性的,而定金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都有比較相似,如果同時適用,不僅將會給違約方強加過重的責任,而且責任后果與違約所實際造成的損失相比相差很大,也是不合理的。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百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合同法》第百十六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二、合同中如何約定爭議處理條款?
合同雙方在履約過程中,旦發生不可調和的糾紛,將導致訴訟發生。因此,在簽約時明確爭議解決的管轄尤為重要。
般情況下,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時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三、簽約人員沒有授權,合同是否有效?
在簽約過程中,如果合同相對方發現對方簽約人員沒有正式授權,主張簽約行為系個人行為而非公司行為,此種情形涉及民法中的表見代理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而另方有足夠的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舉個例子:如果被公司辭退的部門經理持公司合同章簽訂的合同,應由公司承擔相關合同責任。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