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解讀】關于《安徽省建設工程“黃山杯”獎評選辦法》(建質〔2021〕41號)解讀
2021年5月12日,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安徽省交通運輸廳 安徽省水利廳關于印發《安徽省建設工程“黃山杯”獎評選辦法》(建質〔2021〕41號,以下簡稱《辦法》)發布,現將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修訂背景
“黃山杯”獎是我省建設工程質量的最高獎,為《安徽省省級政府權責清單目錄》中的行政獎勵事項。為鼓勵建筑業企業建造高品質工程,進一步營造爭先創優的市場氛圍,推進全省建筑產業高質量發展,2021年初,我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對原《安徽省建設工程“黃山杯”獎評選辦法》開展了修訂工作。
二、《辦法》修訂過程
《辦法》修訂堅持以江浙滬為標桿,學習借鑒蘇、浙兩省的先進經驗及做法,充分征求各市有關部門的意見并在廳門戶網站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在吸納合理化反饋意見并經廳長辦公會審查通過后,形成了《安徽省建設工程“黃山杯”獎評選辦法》(建質〔2021〕41號)。
三、《辦法》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辦法》共7章24條,包括總則、評選范圍、評選條件和標準、申報程序、成果運用、評選紀律和附則七個部分。內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章,總則。一是明確 “黃山杯”獎評選工作委員會負責“黃山杯”獎的評選工作。二是規定了評選工作遵循實事求是、好中選優、嚴格標準、科學嚴謹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三是(修訂)明確“‘黃山杯’獎每年評選一次,每年獲獎數量不超過200項。獲獎單位為建設工程的主要承建單位和參建單位”
第二章,評選范圍。一是規定了評選對象是在我省境內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新建(改擴建)工程。二是明確了評選工程分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園林工程和交通工程、水利工程。三是(修訂)對標江蘇、浙江兩省工程評優的相關做法,進一步優化“黃山杯”獎評選申報規模標準。
第三章,評選條件和標準。一是規范了申報“黃山杯”獎的工程應具備的條件。二是明確了不得申報“黃山杯”獎的情況。
第四章,評選程序。一是(修訂)明確了“黃山杯”獎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申報。對于大型市政、交通、水利建設工程,可分標段申報,也可建設單位組織,由各標段施工總承包單位聯合申報,聯合申報單位不得超過五家。二是(修訂)明確“制定創優計劃”條款,強化創優工程質量的過程管控要求。三是明確申報項目推薦申報、提交審核材料的申報程序,省級跨區域交通、水利建設工程可由申報單位直接向省級行業或項目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進行申報。三是規范了評審程序,明確資格審查、現場復查、綜合評審、公示、審定、發布六步評審程序。
第五章,成果應用。明確了“黃山杯”獎評選結果納入省住房城鄉建設市場信用評價和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范疇。
第六章,評選紀律。嚴肅規定了評選紀律,黃山杯”獎評選工作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行業以及地方有關技術標準?!包S山杯”獎評選不向申報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章,附則。(修訂)明確本省企業對外援建等工程獲得當地省優質工程獎的,追加認定其獲安徽省建設工程“黃山杯”獎,《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建設工程“黃山杯”獎評選辦法》(建質〔2020〕4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