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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安全風險防范要點手冊


 

 

 

一、有限空間作業安全風險防范要點

二、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安全風險防范要點

三、生活垃圾填埋場安全風險防范要點

四、頂管作業安全風險防范要點

五、基坑工程施工安全風險防范要點

六、模板支架施工安全風險防范要點

七、腳手架施工安全風險防范要點

八、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作業安全風險防范要點

九、起重機械使用安全風險防范要點

十、高處作業吊籃施工安全風險防范要點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風險防范要點

 

一、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對作業環境進行評估,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措施,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并經相關人員審核和批準;實施有限空間作業的單位應按照作業方案,明確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及其安全職責;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相關人員必須經過專項安全培訓后方可上崗。

二、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對實施作業的全體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告知作業內容、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作業安全要求和應急處置措施等。

三、有限空間作業應嚴格執行作業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不得擅自開展有限空間作業。

四、實施有限空間作業的單位,應根據有限空間作業環境和作業內容,配備氣體檢測設備、呼吸防護用品、墜落防護用品、其他個體防護用品和通風設備、照明設備、通訊設備以及應急救援裝備等,并確保處于完好狀態。在缺氧作業環境的場所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配備并使用空氣呼吸器或軟管面具等隔離式呼吸保護器具,不得使用過濾式面具。

五、有限空間作業應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任何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檢測的時間不得早于作業開始前30分鐘。通風和檢測相關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易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狹小或密閉的缺氧空間(如:地下管道、煙道、封閉容器、涵洞、隧道、地下室等)作業前,應先強制送風,再檢測空氣中有毒有害氣體和氧含量,符合要求后方可作業;當挖孔樁開挖深度超過5M或有特殊要求時,下孔作業前,應采取機械送風,送風量不應小于25L/s;當隧道施工獨頭掘進長度超過150m時,應采用機械通風,每人供應新鮮空氣量不應小于3m3/min,風速不得大于6m/s,全斷面開挖時風速不應小于0.15m/s,導洞內不得小于0.15m/s,風管出口距離掌子面不得大于15m。

(二)有限空間內盛裝或者殘留的物料對作業存在危害時,作業人員應當在作業前對物料進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換,經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三)檢測人員作業時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發生。

(四)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現場應當采取持續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作業環境空氣中氧含量不得小于19.5%,禁止采用純氧通風換氣;發現通風設備停止運轉、有限空間內含氧量濃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高于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限值時,必須立即停止有限空間作業,清點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

(五)作業人員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應對作業場所中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定時檢測或者連續監測,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六)在狹小或密閉空間進行電焊、油漆、明火等作業時,應采取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空氣流通差的密閉空間,禁止進行電焊、油漆、明火等作業。

(七)在密閉容器內使用氬氣、二氧化碳或氦氣進行焊接作業時,應在作業過程中通風換氣,空氣中氧的含量不得小于19.5%。

六、有限空間作業其它安全管理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間出入口暢通。

(二)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三)作業前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器具。

(四)作業人員與外部有可靠的通訊聯絡。

(五)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并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

(六)存在交叉作業時,采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

七、有限空間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應將全部設備和工具帶離有限空間,清點人員和設備,確保有限空間內無人員和設備遺留后,關閉進出口,解除本次作業前采取的隔離、封閉措施,恢復現場環境后安全撤離作業現場。

八、實施有限空間作業的單位,應根據有限空間作業特點,編制專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當發生有限空間安全事故時,應立即報警并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禁止盲目施救。

 

 

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安全風險防范要點

 

一、一般規定

(一)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CJJ60-2011)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崗位操作規程、設施、設備維護保養手冊及事故應急預案,并適時修訂。

(二)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應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按照《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范》(GB/T28001)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定期對各崗位人員進行安全、急救等知識培訓,定期組織安全演練,加強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并做好相關記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必須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報告、調查和處理。

二、安全檢查

(一)安全生產檢查

安全生產檢查分為日常安全檢查、定期安全檢查、季節性安全檢查、節日前后安全檢查和重要部位安全檢查。

1.日常安全檢查要求各班組每天進行一次崗位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并采取措施,妥善解決。

2.定期安全檢查要求每月對全廠安全生產、設備運行及防護安全進行全面檢查,發現故障和隱患,落實責任人,限期整改。

3.季節性安全檢查一年二次,分冬季防凍、防火安全檢查和夏季防暑降溫安全檢查,確保季節變化時的安全生產。

4.節日前后安全檢查是對職工進行節日安全教育,消除因節日期間職工紀律松懈,工作人員較少等原因引起的不安全因素。

5.重點部位檢查是對變電所、提升泵房、生化池、倉庫等在生產過程中影響大、功率大、危險性大的區域進行專門的安全檢查。

(二)消防器材、設施的設置應符合消防部門有關規定,并應按相關規定的要求定期檢查、更新,保持完好有效。

(三)危險化學品的采購、存放和使用必須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

(四)構(建)筑物及自控系統等避雷、防爆裝置的測試、維修方法及其周期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規定。

三、生產安全操作管理

(一)起重設備、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的安裝、使用、檢修、檢測及鑒定,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定。

(二)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氣體檢測儀應定期進行檢查和校驗,并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強制檢定。

(三)對廠內各種工藝管線、閥門及設備應著色并標識,應符合《城市污水處理廠管道和設備色標》(CJ/T 158)的規定。

(四)涉及特種、危險作業(如有限空間作業、高空作業、動火作業等)必須遵守持證上崗規定,并嚴格執行作業審批制度。

(五)在設備轉動部位應設置防護罩。設備啟動和運行時,操作人員不得靠近、接觸轉動部位。

(六)非本崗位人員嚴禁啟閉本崗位的機電設備。

(七)各種閥門開啟與關閉應有明顯標識,并應定期做啟閉試驗。應經常為絲杠等部位加注潤滑油脂。

(八)設備急停開關必須保持完好狀態,當設備運行中遇有緊急情況時,可采取緊急停機措施。

(九)各種閥門井應保持無積水,寒冷季節應對外露管道、閥門等設備采取防凍措施。

(十)操作人員在現場開、停設備時,應按操作規程進行,設備工況穩定后方可離開。

(十一)新投入使用或長期停運后重新啟用的設施、設備,必須對構筑物、管道、閥門、機械、電氣、自控等系統進行全面檢查,確認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二)停用的設備應每月至少進行1次運轉。環境溫度低于0℃時,必須采取防凍措施。各種類型的刮(吸)泥機、刮砂機、刮渣機等設備,長時間停機后再開啟時,應先點動,后啟動。冬季有結冰時,應除冰后再啟動。

(十三)各種設備維修前必須斷電,并應在開關處懸掛維修和禁止合閘的標志牌,經檢查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方可操作。

(十四)清理機電設備及周圍環境衛生時,嚴禁擦拭設備運轉部位,沖洗水不得濺到電機帶電部位、潤滑部位及電纜頭等。

(十五)設備需要維修時,應在機體溫度降至常溫后,方可維修。

(十六)各類水池放空檢修或長期停用時,應根據需要采取抗浮措施,應對池內配套設備進行妥善處理。

(十七)設備電機外殼接地必須保證良好,確保安全。

(十八)構筑物、建筑物的護欄及扶梯必須牢固可靠,設施護欄不得低于1.2m,在構筑物上必須懸掛警示牌,配備救生圈、安全繩等救生用品,并應定期檢查和更換。

(十九)各崗位操作人員在崗期間應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做好安全防護工作。

(二十)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必須健全進、出污泥消化處理區域的管理制度,值班室的警報器、電話應完好暢通。污泥消化處理區域內工作人員應配備防靜電工作服和工作鞋。污泥消化處理區域及除臭設施防護范圍內,嚴禁明火作業。進入污泥消化區的車輛應安裝阻火器。

(二十一)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異味、粉塵和環境潮濕的場所,應進行強制通風,通風設備要符合防爆要求。對于廠區內易燃易爆等危險區域,嚴禁煙火,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與應急救援用品(防護服、防毒面具等)。使用鹽酸、氫氧化鈉、甲醇等腐蝕性液體的場所應配置洗眼器,并保持設備完好。

(二十二)雨天或冰雪天氣,應及時清除走道上的積水或冰雪。操作人員在構筑物上巡視或操作時,應注意防滑。雷雨天氣,應減少安排室外維修工作,操作人員在室外巡視或操作時應注意防雷電。

(二十三)柵渣、浮渣、污泥等廢棄物的輸送系統應定期做維護保養,在室內設置的除渣、除泥等系統,應保持室內良好的通風條件。

(二十四)對廠內操作平臺、桁架、橋架、蓋板等進行操作和維修時,外加負載不得超過其允許的荷載,并應有允許荷載標識。

 

生活垃圾填埋場安全風險防范要點

 

一、填埋場管理方面

(一)生活垃圾進場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嚴禁接納未經處理的危險廢物;嚴禁攜帶火種及明火等進入垃圾填埋作業區等。

(二)加強進場道路兩側和場內建筑物(構筑物)管理,嚴禁在道路兩側違章搭棚、停放車輛和堆放物品,嚴禁在垃圾填埋庫區及甲烷聚集區域,建設封閉的地面構筑物。

(三)在易發生事故安全隱患的重要部位(如庫區、危化品倉庫、調蓄池四周、配電房等)配置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設置嚴禁煙火等警示標志、標牌等裝置。填埋庫區、調蓄池及乙炔、液化氣倉庫等均應設置防爆開關和防爆照明設施,必要時安裝可燃氣體檢測儀。

(四)加強進場人員及設施、設備管理,嚴禁非操作人員操作使用或不遵守操作規程操作使用設施設備。

(五)按照規范要求開展場內消殺工作,做好個人安全防范。

(六)嚴禁在辦公室(中控室),生產重要部位,使用大功率的電器燒水、炊事及取暖。垃圾填埋區的臨時用電須符合相關規定。

二、垃圾填埋作業方面

(一)加強推土機、挖掘機、垃圾壓實機等作業設備的管理、維護保養,嚴禁非操作人員、無特種設備操作證的人員操作使用。

(二)加強垃圾運輸車等進入填埋庫區后的安全管理,控制好車速、車距,嚴禁超速行駛。

(三)加強垃圾運輸車卸料時的卸料安全管理,嚴禁垃圾車卸料時車后站人。

(四)加強鋼板路基箱的拼接和拆卸管理,確保安全。

(五)加強吊裝、壓實設備管理,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作業時嚴禁進入作業半徑。

(六)嚴禁人員在正在填埋作業的垃圾堆體下方作業,防止垃圾堆體坍塌。

三、垃圾堆體管理方面

(一)加強垃圾堆體安全檢查巡查,防止垃圾堆體失穩、坍塌。

(二)加強垃圾堆體導氣井設施管理維護,防止產生壓力爆炸和填埋氣表層聚集,遇明火爆炸等。

(三)加強場區內雨污分流設施檢查維護,及時導排垃圾堆體內的滲濾液,防止堆體失穩、不均勻沉降等。

(四)控制作業面并及時覆蓋,防止雨污混流出現環境問題或隱患,保持垃圾堆體穩定等。

四、垃圾滲濾液處理方面

(一)加強鹽酸、硫酸、甲醇等危化品的貯存、管理,操作使用須符合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

(二)加強調節池管理,控制好存量,做好雨污分流等工作。

(三)加強滲濾液處理站日常管理,防止有毒有害氣體的傷害,防止機械傷害,防止觸電、漏電傷害。

(四)加強末端出水口(排污口)管理,做好日常監控和數據流轉等工作。

五、加強有限空間作業管理

(一)加強滲濾液調節池、原液處理罐、硝化池、反硝化池、沉淀池等場區內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嚴格落實運營單位安全主體責任,深入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臺賬。

(二)嚴格實行作業審批制度,嚴禁擅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加強事中監管,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演練,堅決杜絕盲目施救。

(三)嚴格落實安全防護裝備配備,有限空間作業施工單位和運行維護個人必須配備通風、檢測、照明、通訊、應急救援設備配備,并定期維護更換。

(四)嚴格按照“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施工作業前一律先由專業人員專用設備探測,并采取相應處置措施,嚴禁通風、檢測不合格作業。作業人員必須攜帶個人防中毒窒息等防護裝備,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嚴禁無防護監護措施作業。

 

 

 

頂管作業安全風險防范要點

 

一、頂管施工前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專項施工方案應組織專家論證;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應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二、頂管設備、配套設備和輔助系統應有產品合格證;頂管設備安裝完成后應進行試車,確認安全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所有設備、裝置在使用中應定期檢查、維修和保養。

三、頂管施工起重機械應有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裝使用說明書;起重機械使用前應進行驗收;起重機械的鋼絲繩磨損、斷絲、變形、銹蝕和吊鉤、卷筒、滑輪磨損應在標準允許范圍內;起重作業前應試吊,確認安全后方可起吊;下管時應穿保險鋼絲繩;起重機械司機、司索信號工等操作人員應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嚴禁起重臂及吊物下有人員作業、停留或通行。

四、工作井結構應符合設計要求,能滿足井壁支護及承受頂管推進后坐力要求;工作井施工應按先支護后開挖的順序進行開挖;工作井周邊堆載應在支護設計允許范圍內,機械設備與井邊的距離應符合設計安全距離要求;頂管進出洞口的土體應根據地質情況、頂管機選型、管道直徑、埋深和周圍環境按設計要求進行加固處理。

五、頂管施工前應對施工沿線進行踏勘,了解結構物、地下管線和地下障礙物的情況;頂進裝置安裝軸線應與管道軸線平行、對稱;頂進作業時,作業人員不得在頂鐵上方及側面停留,并應隨時觀察頂鐵有無異常現象;千斤頂和油表應配套使用,不得混用;手掘式頂管時,嚴禁挖土人員走出工具管進行作業;一次頂進距離大于100m時,應采用中繼間技術;頂管作業必須建立交接班制度。

六、頂管施工應進行監測,監測項目應包括工作井基坑和管道沿線影響范圍內的地表、臨近結構物、地下管線,并應明確監測項目、監測報警值、監測方法和監測點的布置、監測周期等內容;頂管施工過程中,應提交階段性監測報告;當監測值大于所規定的報警值時,應停止施工,查明原因,采取補救措施。

七、頂管設備、配套設備和輔助系統應進行驗收,并應形成記錄,合格后方可進場;工作井施工完畢,應辦理驗收手續并形成驗收記錄;檢查驗收內容和指標應有量化內容,并應由責任人簽字確認;驗收合格后應在明顯位置懸掛驗收合格牌。

八、作業深度范圍內有地下水時,應采取有效降水措施;工作井四周地面應設置截、排水設施;管道內應設置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報警裝置。

九、工作井周邊應設置防護欄桿;作業區應設置警示標志和警戒區域;工作井內應設置人員上下的專用梯道;地面與頂管工作面之間應設置聯絡通信設備。

十、頂管施工應設置備用電源,并應能自動切換;動力、照明應分路供電;井內與管內照明應采用不超過36V的低壓防爆燈;管內供電系統應安裝有效漏電保護裝置。

 

 

基坑工程施工安全風險防范要點

 

一、基坑工程必須按照規定編制、審核專項施工方案,超過一定規模的深基坑工程要組織專家論證。基坑支護必須進行專項設計。

二、基坑工程施工企業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嚴禁無資質、超范圍從事基坑工程施工。

三、基坑施工前,應按規定向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方案交底,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四、基坑施工要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實施,相關管理人員必須在現場進行監督,發現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立即整改。

五、基坑施工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基坑主要影響區范圍內的建(構)筑物和地下管線安全。

六、基坑周邊施工材料、設施或車輛荷載嚴禁超過設計要求的地面荷載限值。

七、基坑周邊應按要求采取臨邊防護措施,設置作業人員上下專用通道。

八、基坑施工必須采取基坑內外地表水和地下水控制措施,防止出現積水和漏水漏沙。汛期施工,應當對施工現場排水系統進行檢查和維護,保證排水暢通。

九、基坑施工必須做到先支護后開挖,嚴禁超挖,及時回填。采取支撐的支護結構未達到拆除條件時嚴禁拆除支撐。

十、基坑工程必須按照規定實施施工監測和第三方監測,指定專人對基坑周邊進行巡視,出現危險征兆時應當立即報警。

 

 

模板支架施工安全風險防范要點

 

一、模板支架工程必須按照規定編制、審核專項施工方案,超過一定規模的要組織專家論證。

二、模板支架搭設、拆除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嚴禁無資質從事模板支架搭設、拆除作業。

三、模板支架搭設、拆除人員必須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

四、模板支架搭設、拆除前,應按規定向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方案交底,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五、模板支架材料進場驗收前,必須按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嚴禁使用。

六、模板支架搭設、拆除要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實施,相關管理人員必須在現場進行監督,發現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立即整改。

七、模板支架搭設場地必須平整堅實。必須按專項施工方案設置縱橫向水平桿、掃地桿和剪刀撐;立桿頂部自由端高度、頂托螺桿伸出長度嚴禁超出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八、模板支架搭設完畢應當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鋪設模板。

九、混凝土澆筑時,必須按照專項施工方案規定的順序進行,應當指定專人對模板支架進行監測,發現架體存在坍塌風險時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現場。

十、混凝土強度必須達到規范要求,并經監理單位確認后方可拆除模板支架。模板支架拆除應從上而下逐層進行。

 

 

腳手架施工安全風險防范要點

 

一、腳手架工程必須按照規定編制、審核專項施工方案,超過一定規模的要組織專家論證。

二、腳手架搭設、拆除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嚴禁無資質從事腳手架搭設、拆除作業。

三、腳手架搭設、拆除人員必須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

四、腳手架搭設、拆除前,應按規定向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方案交底,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五、腳手架材料進場使用前,必須按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嚴禁使用。

六、腳手架搭設、拆除要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實施,相關管理人員必須在現場進行監督,發現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立即整改。

七、腳手架外側以及懸挑式腳手架、附著升降腳手架底層應當封閉嚴密。

八、腳手架必須按專項施工方案設置剪刀撐和連墻件。落地式腳手架搭設場地必須平整堅實。嚴禁在腳手架上超載堆放材料,嚴禁將模板支架、纜風繩、泵送混凝土和砂漿的輸送管等固定在架體上。

九、腳手架搭設必須分階段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十、腳手架拆除必須由上而下逐層進行,嚴禁上下同時作業。連墻件應當隨腳手架逐層拆除,嚴禁先將連墻件整層或數層拆除后再拆腳手架。

 

 

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作業安全風險防范要點

 

一、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作業必須按照規定編制、審核專項施工方案,超過一定規模的要組織專家論證。

二、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嚴禁無資質、超范圍從事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作業。

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人員、起重機械司機、司索信號工必須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

四、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作業前,安裝拆卸單位應當按照要求辦理安裝拆卸告知手續。

五、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作業前,應按規定向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方案交底,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六、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作業要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實施,相關管理人員必須在現場監督,發現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立即整改。

七、起重機械的頂升、附著作業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

 八、遇大風、大霧、大雨、大雪等惡劣天氣,嚴禁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和頂升作業。

九、塔式起重機頂升前,應將回轉下支座與頂升套架可靠連接,并應進行配平。頂升過程中,應確保平衡,不得進行起升、回轉、變幅等操作。頂升結束后,應將標準節與回轉下支座可靠連接。

十、起重機械加節后需進行附著的,應按照先裝附著裝置、后頂升加節的順序進行。附著裝置必須符合標準規范要求。拆卸作業時應先降節,后拆除附著裝置。

十一、輔助起重機械的起重性能必須滿足吊裝要求,安全裝置必須齊全有效,吊索具必須安全可靠,場地必須符合作業要求。

十二、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及附著作業后,應當按規定進行自檢、檢驗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起重機械使用安全風險防范要點

 

一、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建立機械設備管理制度,并配備專職設備管理人員。

二、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后應當辦理使用登記,在機械設備活動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三、起重機械司機、司索信號工必須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

四、起重機械使用前,應當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五、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和標準規范要求,嚴禁違章指揮、違規作業。

六、遇大風、大霧、大雨、大雪等惡劣天氣,不得使用起重機械。

七、起重機械應當按規定進行維修、維護和保養,設備管理人員應當按規定對機械設備進行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八、起重機械的安全裝置、連接螺栓必須齊全有效,結構件不得開焊和開裂,連接件不得嚴重磨損和塑性變形,零部件不得達到報廢標準。

九、兩臺以上塔式起重機在同一現場交叉作業時,應當制定塔式起重機防碰撞措施。任意兩臺塔式起重機之間的最小架設距離應符合規范要求。

十、塔式起重機使用時,起重臂和吊物下方嚴禁有人員停留。物件吊運時,嚴禁從人員上方通過。

 

 

高處作業吊籃施工安全風險防范要點

 

一、高處作業吊籃必須按照規定編制、審核專項施工方案。

二、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人員必須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

三、高處作業吊籃安裝、使用、拆卸前,應按規定向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方案交底,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四、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作業要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實施,相關管理人員必須在現場監督,發現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立即整改。

五、在建筑物屋面進行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作業時,作業人員應與屋面邊緣保持2m以上距離,作業場地狹小時應采取防墜落措施。

六、高處作業吊籃的懸掛機構前支架嚴禁支撐在女兒墻及建筑物挑檐邊緣等非承重結構上;懸掛機構前梁外伸長度應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規定;前支架應與支撐面保持垂直,腳輪不得受力;配重件應穩定可靠地安放在配重架上,并應有防止隨意移動的措施。

七、高處作業吊籃安裝完畢使用前,必須組織相關單位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八、高處作業吊籃應設置供作業人員專用掛設安全帶的安全繩及安全鎖扣。安全繩應單獨設置,不得與吊籃任何部位連接;在吊籃內的作業人員應佩戴安全帶,并應將安全鎖扣正確掛置在安全繩上。

九、吊籃正常工作時,人員應從地面進入吊籃,不得從建筑物頂部、窗口等處或其他孔洞處出入吊籃;吊籃內的作業人員不應超過2人。

十、吊籃平臺內應保持載荷均衡,嚴禁超載運行;不得將吊籃作為垂直運輸設備,不得采用吊籃運輸物料。

十一、吊籃施工遇有五級以上大風、雨雪、大霧、風沙等惡劣天氣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應將吊籃平臺停放至地面。

來源:本站   編輯:普通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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