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優秀建筑業企業認定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優秀建筑業企業的引領帶動作用,提升我省建筑業企業綜合競爭力,鍛造和打響“安徽建造”品牌,推動我省向建筑業大省強省邁進,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工程建設管理改革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17〕97號)、《安徽省省級政府權責清單目錄》(2019年本),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徽省優秀建筑業企業”是對我省建筑業企業綜合實力的認定,認定的企業應達到省內建筑業各類各行業的領先水平。
第三條 “安徽省優秀建筑業企業”的認定工作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具體實施。
第四條 “安徽省優秀建筑業企業”認定工作應遵循“實事求是、嚴格標準、選優選專”的原則。
第五條 “安徽省優秀建筑業企業”認定工作按年度開展。
第二章 認定范圍和數量
第六條 “安徽省優秀建筑業企業”認定對象是工商注冊地在我省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及專業承包、工程監理、施工圖審查、工程質量檢測、工程造價咨詢、園林綠化等建設工程的獨立法人企業。
第七條 “安徽省優秀建筑業企業”認定數量實行總量控制,數量上應與全省建筑業產值保持匹配。在綜合各地上一年度建筑業產值、建筑業企業數量及行業分布等指標的基礎上實行總量分配(公路、水利等基礎設施類由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單列指標)。各行業優秀建筑業企業認定標準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制定。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安徽省優秀建筑業企業”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社會責任履行方面。企業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市場行為規范,企業信譽好,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
(二)企業經營發展方面。企業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合理的產業布局,產業現代化能力穩步提升,注重培育、引進高層次人才,創造產值、稅收以及吸納勞動力就業等方面達到本行業本地區領先水平。
(三)企業管理創新方面。企業建立了完善的現代企業制度,有完整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體系,信息化建設水平不斷提升,設立研發或科技中心,重視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在項目管理中的綜合運用,研發投入強度超過企業營收0.5%以上。
(四)企業建造能力方面。企業在認定周期內承接的工程建設項目中(已竣工)有具有代表我省較高建造水平或有突出工藝能力的代表項目。采用裝配式建造等新型建筑工業化,且裝配率超過30%的民用建筑工程項目,參與建設的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
(五)企業文化建設方面。企業堅持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一起抓,黨建工作落實,建立了有特色的企業文化,企業的凝聚力強。
第九條 企業自上一年度認定啟動之日起到本年度認定啟動之日止,存在下列情況之一,不得認定為“安徽省優秀建筑業企業”:
(一)企業主要負責人或經營管理層人員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企業發生超過2起(含2起)一般質量安全生產事故或超過1起(含1起)較大質量安全生產事故并負有責任的;
(三)企業承(參)建的工程建設項目中因存在質量問題,被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四)企業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群體性事件,被有關部門認定負有責任的;
(五)企業存在圍標、串標、轉包、違法分包行為,被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六)列入全國建筑市場公共服務平臺聯合懲戒名單內的。
第四章 申報、認定程序
第十條 “安徽省優秀建筑業企業”由建筑業企業按自愿原則申報認定。
第十一條 “安徽省優秀建筑業企業”申報程序:
(一)符合申報條件的建筑業企業向注冊地所在的市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二)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公共資源交易監督、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初審后,在分配指標的基礎上增加5%名額,依據評分標準按分值確定推薦企業,并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報送推薦函和申報材料。推薦函應包括推薦企業名單、評分分值,具體扣分項說明等內容。
第十二條 “安徽省優秀建筑業企業”認定程序:
(一)審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并邀請相關行業專家,對推薦函、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符合申報條件且申報材料齊全的企業予以通過。
(二)公示。經審查通過的“安徽省優秀建筑業企業”名單,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有異議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進行核查,必要時可現場復查。
(三)審定。根據公示及異議處理情況,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廳長辦公會審定“安徽省優秀建筑業企業”名單。
(四)公布。經審定的“安徽省優秀建筑業企業”名單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網站上公布,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頒發相關證明材料。
第五章 成果應用
第十三條 “安徽省優秀建筑業企業”認定結果綜合應用于省及各市房建市政、交通運輸、水利工程建設市場和招標投標市場管理活動。
第六章 認定紀律
第十四條 “安徽省優秀建筑業企業”認定工作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具體經辦人員應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廉潔自律。
第十五條 認定工作全程接受社會監督,任何部門和個人如發現認定過程中存在違規、違紀問題,可以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投訴、舉報,經查實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 “安徽省優秀建筑業企業”認定不得向申報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省直管縣、市單列“安徽省優秀建筑業企業”指標,申報程序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